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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业务规则

宝恒拍卖 发布时间:2010/6/10 15:25:3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国际惯例,结和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海南宝恒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是经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专业拍卖公司。本公司注册资金为壹仟万元人民币。 公司经营范围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委托的可以依法处分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的拍卖。
    第三条   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独立开展拍卖业务。
    第四条   本规则有关名词解释:
    拍卖: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卖标的: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拍卖标的现状:指拍卖标的的权属、品名、规格、型号、外观在拍卖时期的状态。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竞买人: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保留价:指拍卖标的可以成交的最低价格。
    起拍价:指拍卖师在拍卖现场对拍卖标的的第一次报价。
    拍卖成交:指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确认或者约定的其他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即为拍卖成交。
    拍卖结束:指拍卖成交后,本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应付款项,并按约定交付拍卖标的给买受人。
    第五条   拍卖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价高者得的原则。

第二章    拍 卖 委 托

第六条   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证明及其它资料。
    第七条   需要鉴定、检测的拍卖标的,需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鉴定、检测机构鉴定、检测后,再委托拍卖。
    第八条   委托人应向本公司提供拍卖标的的详尽情况,并就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标的的瑕疵向本公司指明或提示。
    第九条   委托拍卖,委托人应与本公司签订《海南宝恒拍卖有限公司委托拍卖合同》(以下简称《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委托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三)委托人确定的保留价; 
    (四)拍卖时间、地点; 
    (五)拍卖标交付的方式、期限; 
    (六)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七)价款支付的方式、期限;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委托拍卖时,委托人可以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未经委托人同意,保留价不得泄露。拍卖成交价不得低于保留价。
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第十一条   拍卖成交前的鉴定、检测、评估、仓储、保管、运输与公告、广告、公证、查询等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二条   未经委托人同意,本公司不得将拍卖标的变卖或委托他人拍卖。

第三章    拍卖公告与竞买申请

第十三条   接受委托后,本公司应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标的展示的时间、地点; 
    (四)办理竞买手续的条件;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竞买人参加竞买,应按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办理竞买手续,并向本公司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和营业执照或政府批文以及有关许可证明。 
    竞买代理人须出具代理竞买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件方可在本公司办理代理竞买手续,否则竞买人即被视为代理人本人。 
第十五条   竞买人应在本公司规定的时间、地点查验拍卖标的,查阅有关拍卖标的的资料,了解拍卖标的详情和本公司有关业务规则。
竞买人参加竞买,即被视为已了解并同意遵守本公司拍卖业务规则和竞买须知,认可拍卖标的现状和成交条件。拍卖会现场不解答任何问题。 
第十六条   竞买人符合竞买条件,并按规定交付竞买保证金,与本公司签订《竞买协议书》后,本公司发给竞买证。竞买保证金数额由本公司根据拍卖标的的具体情况确定。 
拍卖成交的竞买保证金充抵部分拍卖成交价款。拍卖不成交的,本公司将于拍卖会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竞买保证金退还竞买人。 
第十七条   未经事先公开声明,本公司不得参加竞买,亦不委托或代理他人参加竞买。

第四章    拍卖与成交 

第十八条   根据拍卖标的情况,本公司可采用下列拍卖方式的一种进行公开拍卖; 
   (一)加价拍卖; 
   (二)减价拍卖; 
   (三)无保留价拍卖; 
   (四)投标拍卖; 
   (五)其它拍卖方式; 
   (六)与委托人约定拍卖方式的,依照约定。 
    第十九条   本公司按拍卖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拍卖。 
    第二十条   竞买人凭竞买证按规定换取竞买号牌参加竞买。 
    第二十一条   竞买人可以自己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竞买。委托代理人参加竞买时应出示竞买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二条   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反悔,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失去约束力。 
    第二十三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确认即具有法律效力,拍卖成交,竞买人不得反悔。 
    第二十四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拍卖标的保留价时,拍卖师可以中止拍卖、或宣布拍卖不成交。 
    第二十五条   拍卖师宣布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场在《拍卖成交确认书》上签字。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进行拍卖时,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由拍卖师、记录人和买受人共同签名。必要时,也应有到拍卖现场的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七条   拍卖会结束后,本公司将拍卖情况及时通知委托人。 
    第二十八条   第一次拍卖不成交的,委托人应与本公司协商重新确定保留价,进行第二次拍卖。第二次及以后再次拍卖公告的时间、方式由委托人和本公司另行商定。

第五章    拍卖中止与终止

第二十九条   拍卖因下列情形之一而中止: 
   (一)司法机关或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标的的处分权提出异议; 
   (二)第三人对拍卖标的的处分权提出异议,并有证据证明的; 
   (三)无人办理竞买手续; 
   (四)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或出价)低于拍卖标的保留价; 
   (五)委托人申请中止拍卖; 
   (六)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使拍卖不能进行; 
   (七)其他可以中止拍卖的事件发生。 
    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拍卖继续进行。 
    第三十条   拍卖因下列情形之一而终止: 
   (一)执法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标的处分权的异议没有在约定时间内解决的; 
   (二)第三人对拍卖标的处分权的异议经有关部门确认成立的; 
   (三)司法机关或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终止拍卖的; 
   (四)委托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五)委托人有正当理由并书面通知本公司的; 
   (六)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使拍卖不能进行的; 
   (七)其他依法可以终止拍卖的情形。 
    拍卖终止后,需要对原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应重新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第三十一条   拍卖中止的,竞买人不要求退还保证金,当拍卖继续进行时,竞买人可以凭原竞买证换领新竞买证,并按本公司通知继续参加竞买。 
    拍卖终止的,本公司自拍卖终止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竞买保证金给竞买人。

第六章    结算与交付

第三十二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向本公司付清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非当场付清的,买受人应在成交当日支付不少于总成交价20%的价款,余款须在《拍卖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期限内付清。本公司在收到买受人全部应付款项后,给买受人开具收款凭证。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在收到拍卖标的全部成交价款并交付拍卖标的后,按约定将委托人应得款项支付给委托人。
    第三十四条   按规定应由委托人缴纳的税费,经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以从拍卖成交价款中直接扣除,并代委托人缴纳。
    第三十五条   拍卖成交,买受人在付清拍卖标的价款和拍卖佣金后,本公司按约定凭买受人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收款凭证和提货证明移交拍卖标的或有关文件给买受人。
    第三十六条   拍卖结束后,委托人和本公司应协助买受人办理拍卖标的产权转移手续。

第七章    违 约 责 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则和《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有关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拒绝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本公司不退还竞买保证金给买受人,并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第八章    收 费 标 准

第三十八条   签订委托合同后,委托人在拍卖会开前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向本公司支付约定的拍卖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公司可向委托人和买受人收取佣金。佣金的收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本公司。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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