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知识
  拍卖法规
  拍卖规则
  返回首页
 
关于印发海口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宝恒拍卖 发布时间:2019/6/26 16:05:16


《海口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3月13日十四届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实施。

第一条

为规范海域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海洋资源,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海域使用权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管辖海域区域且属本市审批权限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出让人)负责组织实施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工作。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国土环境资源、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出让海域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出投标邀请书或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参加海域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海域使用者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拍卖出让海域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海域使用者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海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海域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海域使用者的行为。

第五条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除下列情形外,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一)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

(二)国防建设项目;

(三)传统赶海区、海洋保护区、有争议的海域或涉及公共利益的海域;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海域,其用途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和城市规划。

第八条

出让人应当对拟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海域进行海域使用论证、海洋环境评价和海域评估,并根据其结果制定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海域使用类型(用途)、出让年限、出让方式、出让时间和其他条件。

第九条

出让人应当编制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文件。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海域位置图(宗海图)、海域使用条件、投标文件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文本。

第十条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标底、底价应当根据海域评估结果等确定,不得低于按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确定的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论证费、环境影响评价费、海域测量费和海域评估费等费用的总和。

第十一条

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前20日发售招标文件、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海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让人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海域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获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保证金支付要求;

(八)其他需公告的事项。

第十二条

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二)出让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提交文件的主要内容。出让人开标时应邀请所有合格投标人参加。

(三)出让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开启的标书及附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的标书宣布无效;

(四)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标书进行评标;

(五)出让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海域使用者。

第十三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无效投标文件或废标处理:

(一)超过投标截止日所投的投标文件;

(二)投标文件或投标文件附件不全或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规定的;

(三)投标文件或投标文件附件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

(四)投标人不具备招标公告中规定资格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的,委托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六)投标文件报价低于标底的;

(七)重复投标的。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由出让人代表和有关专家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上一篇:广东高院:司法拍卖以清场移交为原则 下一篇: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   
友情链接: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 博宝拍卖网 | 海南慧创网络 | 雅昌艺术网 |
法律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拍卖管理办法》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海南宝恒拍卖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琼ICP备10002489号